释义 |
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 具体内容如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工资、薪金所得定义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起征点: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 2011年9月1日起,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