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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4可以迁入广州吗
释义
    不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广州市部分车型已实施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对于广州市已实施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能迁入广州市。
    迁入广州受理条件:
    1、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广州实施国六标准;珠三角国五车可互迁)。
    2、申请中小客车迁入的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天河分所不受理,番禺分所可办理进口机动车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或增城、花都、番禺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提并查验车辆;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转入档案及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档案。
    4、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5、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6、机关、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到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办理定编。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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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