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时间:1925年春,以上海日商纱厂大罢工、青岛日商纱厂大罢工等为代表,全国工人运动开始复兴。为巩固和扩大工人阶级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工人运动发展,中国共产党决定于1925年5月1日至7日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经济斗争、组织问题、工农联合等30多个决议案,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关,实现了全国工人运动在政治上、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为迎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新高潮作了准备。 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