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人才中心落户政策 |
释义 | 上海人才落户政策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第一类:创业人才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第五类:企业家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小孩能落户深圳人才中心集体户吗 小孩不一定能落户于深圳人才中心集体户。如果家长户口是人才中心集体户,小孩不能随之落户。反之如果家长非人才中心集体户,小孩就可以落户。如果家长户口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只要公司允许,小孩就可以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男方是深圳集体户口,女方是外地户口,小孩户口随男方落在集体户口上。 人才引进可以落户上海户口怎么办理 人才引进落户流程如下:1、单位备齐材料。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天津人才落户政策 1、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或者户口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天津本科人才落户 一、天津人才落户计划对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急需型人才这五种类型的人才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落户天津。二、本科属于学历型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申请在天津落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第三十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一条 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 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 该内容由 唐永洪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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