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 企业破产之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能拿回多少钱是无法确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 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 ①、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的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者未表决通过或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重整计划的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③、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⑤、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