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人在唐山落户的条件 |
释义 | 不以购买房屋、投资纳税、是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户籍人口,本人及直系亲属即可申请在市中心区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户籍人口,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其他县(市)区及城镇申请落户。 同时,市公安局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在84个城镇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公共户口落户。简化落户办理程序和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一站式”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身份证、居住证办理条件、有时限需求的群众,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在基层派出所安装身份证自主受理设备,方便丢失身份证的群众24小时申请办理身份证。 一、迁户口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二、迁户口的程序为: 1、先向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2、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一般是迁入地的县市级公安局的户政科)审核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如果不符合迁入条件,公安机关会给出具体解释;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而无法通过审核,则会给出说明,申请人按说明再补充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3、然后咨询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再携带各种证件材料(例如,升学的录取通知书)和准迁证,到现户籍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持各种证件材料和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发给新户口本,并办理新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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