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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病退的28种病种及标准有哪些
释义
    一、病退种类及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_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条件
    1、病退的条件是具有正规医院证明的重大病例均可以可以病退。
    2、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3、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4、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5、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四条第一、二款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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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