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河岸边、堤坝上不能建造着房屋,毕竟在这里动土很容易就会导致堤坝的不稳定,以至于决堤的产生,一旦夏季的雨水倾斜、洪水肆虐,后果可是非常严重的。2、在道路主干道附近不能建造着房屋,这样其实也是为了能够避免着今后扩张土地而没有土地的问题,特别是在国道、高速、省道附近,更不能建造,这样也是为了避免伤害。3、如果已经有了一处住宅,那在同一个户口之下是不能进行二次的房屋建造的,不然的话就会导致土地的浪费,过去建造的都会采取保守的态度,但今后建造的直接拆除。4、没有获得相应的审批,但已经提前进行了房屋的建造,这样是不符合流程的。在申请之后,需要等待审核的工作才行,审核好了之后获得许可证了,才能建造。5、不能在耕地里进行房屋的建造,毕竟这样会导致耕作的面积减少,因此各地都会进行重点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