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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补充协议的书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释义
    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1、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审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情况1。发包人应主要了解两个方面:
    ①主体资质,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纳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经招标。
    ②履约能力是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商的主要知识包括: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状况承包商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门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
    二、工程补充协议注意事项——履约管理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如果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四条规定的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盖章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提交);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影响工期的几个因素1。施工许可证:
    ①未取得且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
    ②但未取得并已施工的,一般以施工开始日期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拖欠天数与拖欠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顺延,但需证明延误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路线上,则不应以此为由推迟工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推迟工期。
    ①合格,顺延工期;
    ②鉴定不合格,根据情况确定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应当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①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
    ②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旦发生,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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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