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互联网预约受理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扉页(集体户口簿无需提供)和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5、居民身份证原件(仅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需提供); 6、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仅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 法律客观: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