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 职工 伤残等级鉴定 达到九级的,并没有明确赔偿数额,但具有以下 赔偿标准 : 一、 医疗费 :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其中 社保 支付百分之八十左右,单位支付百分之二十。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乘以100元每天乘以百分之七十,由社保支付。 三、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由社保支付。 四、停工留薪 工资 :本人工资乘以 停工留薪期 。以劳动鉴定为准,由单位支付。 五、 护理费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由社保支付。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个月,由社保支付。 八、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8个月,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齐。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