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个税法中的工资起征点是5000元。 2、个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收入金额-各项 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等)-起征点(5000元);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每个人收入状况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可以享受的 专项附加扣除 也不一致,所以,每个人的减税情况并不相同。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