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简短 |
释义 | 案例: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发出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生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应给公众和相对人以明确的预期,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 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时,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四,可以或应当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