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 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 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特殊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