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家有病残儿的夫妇要求再 生育 的,是需要对该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当鉴定的结果出来后,该夫妇对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再鉴定的,在 辽阳 市就有想要办理病残儿医学再鉴定手续的公民,因为不了解应该怎么办,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去办理。下面 网 小编带大家来了解。 一、 辽阳市 病残儿医学再鉴定怎么办理 官方数据无 二、辽阳市病残儿医学再鉴定办理地点 辽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 三、 辽阳市 病残儿医学再鉴定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 户籍 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户口 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在 辽阳市 申请办理病残儿医学再鉴定业务依据的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该业务时,必须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依法进行办理,该业务的办理地点在, 辽阳市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