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书人与票据的关系 |
释义 |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背书人承担保证票据付款的责任。被背书人是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组织或个人,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包括向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并可以再经背书转让他人。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背书人及前手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法律分析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结语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转让方式,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和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承担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背书的目的是建立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要承担保证后续持有人的承兑或付款责任,同时保证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包括向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并可以再次背书转让。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背书人及前手追索,直至得到兑付或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条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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