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
释义 | 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情况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来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此种情况一般要求债务人有过错,并且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也被称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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