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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利院的孩子户口在哪里
释义
    福利院的孩子,户口上不会显示孤儿。但会注明福利院抚养。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条件是以下七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怎么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流程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1、当事人应当先和福利院的院长进行商量,告知自己对孩子有何种要求,然后找到合适的孩子;
    2、当事人找到被领养人后,应当和被领养人、院长达成领养约定;
    3、达成约定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成立。
    三、福利院接收孩子年龄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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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