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于更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注册资本的问题,只是在注册资金报大了,即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金,一般情况是可以更改的,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 1、如验资部门认可更改,出的验资报告是更改后的注册资本,一般工商部门也会认同,就不必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验资部门不认可,即只按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验资,只能先行到工商部门更改。 先到工商部门更改,要重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有些地方也会叫你直接改原申请书),因在名称预先核准阶段更改认缴注册资本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各地工商会有不同的要求,必要时有可能还要股东写情况说明之类的。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