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8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6842元/月确定,下限3368元/月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法律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8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6842元/月确定,下限3368元/月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