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述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如下: 1、服务性的特点,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 2、科学性的特点,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找法网认为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如下: 1、平行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2、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