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选择题中要留心。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