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夫妻中一方去世,房产归属问题 |
释义 |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一半分配,个人财产作为继承财产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任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协议离婚流程为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书,申请登记后经冷静期确认为自愿离婚,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一、关于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来说: (1)一方死亡的,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中一半作为继承财产进行分配; (2)若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该财产作为继承财产进行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现任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其存在公证遗嘱,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协议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1、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写成离婚协议书;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结语 在处理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属问题时,需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现任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存在公证遗嘱,则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同时,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协议离婚流程包括双方达成一致并书面申请、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若30日内未撤回则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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