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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安暂住证在哪里办?
释义
    法律分析:
    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
    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
    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
    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
    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
    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
    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
    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七条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八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
    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
    正手续。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
    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
    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
    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
    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十一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
    回暂住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
    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
    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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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