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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规定
释义
    一、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规定如下:
    1、因小区地面划线车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已登记车辆的停放需求,如当日地面车位已趋饱和,后续进入小区的车辆,应服从门岗安保管理,不得乱停,主动驶出小区;
    2、地库车位仅限于车位产权人和承租人停放,地库登记车辆在地面临时停放超过30分钟,按标准收费;
    3、各类大中型商用车进入小区需经物业确认同意,并按临停车辆收费。
    二、违章停车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三、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
    1、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地下人防车位归属于国家。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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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