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剧照是否属于肖像权 |
释义 | (一)剧照是享有属于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倘若剧照在未被当事人的允许下被商用,那应当算作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严重吗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出现下面的情况,一般都要治安拘留,是要坐牢的: 1、浏览点击量达到500条以上; 2、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有自杀倾向的; 3、出现其它恶劣情节的。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类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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