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两者是不相同的; 拘役 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专门关押被判处拘役 刑罚 犯人的场所。在我国被判处拘役的犯人,应送拘役所执行。附近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或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对留在看守所执行的拘役犯,也应与未决犯分管分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对他们进行认罪伏法教育。拘役所由公安机关 管辖 ,由所长和一定数量的干警组成,设若干职能机构。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 刑事拘留 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该 逮捕 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公安局拘留人犯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令其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盖章。拘留后,除有碍侦査工作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 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