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救助金在哪里领取 |
释义 | 1.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不是本地户籍,也没有当地居住证的,可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 1、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 6000元的补助; 2、因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按医疗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每户每年6000元; 3、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对孤儿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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