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查和检查的区别 |
释义 | 1、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一、非法搜查主要有哪些情况 非法搜查主要的情况如下: 1、没有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而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 2、有搜查权的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滥用权力,非法搜查;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一、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二、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三、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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