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一、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2001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 广州省2001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48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380元/月;四类340元/月;五类310元/月;六类290元/月;七类270元/月。 北京市2001年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435元,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上海市2001年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490元。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参考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有以下参考因素: 1、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