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免税发票不能能抵税。 关于免税发票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免税发票一般用于下岗、残疾、失业人员等从事的餐饮服务行业,享受国家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由税务部门向其提供免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的注意事项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4、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6、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7、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8、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综上所述,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享受免税的产品或服务,开具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