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肠切除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的脾部分切除的,属于九级伤残;成年人的脾切除的,属于八级伤残;未成年人的脾切除的,则属于七级伤残。鉴定机构应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划分的,一共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定伤级数 故意伤害罪通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果鉴定书来确定等级,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 A、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B、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7七级 5.7.4腹部损伤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8八级 5.8.4腹部损伤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9九级 5.9.4腹部损伤 2)脾部分切除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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