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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将落实“免罚清单”此项工作确定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管,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
    (二)行政指导优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对“免罚清单”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可操作性。对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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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3: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