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到会情况: 参加会议股东:;弃权股东:无 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三、决定拟设 公司的经营范围 :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五、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为监事。其中为职工代表。 六、通过公司章程。 七、全权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承诺:到会股东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声明,即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参加会议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公司新成立 股东会决议 的格式如上所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