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两合公司在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来进行规范。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股份两合公司与一般两合公司的不同在于,其有限责任股东是以认购股份即购买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出资。从而使得其在对外吸收社会投资上比一般两合公司更容易。 当代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上述公司形式中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更加突出,采用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国家已经不多,而股份两合公司因其有限责任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地位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投资人吸引力日渐减弱,采用该形式的国家更少,有的国家如日本甚至在立法中将其废除。 一、什么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公司类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其股东则承担有限责任;至于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则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