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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主体错误的处理
释义
    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如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对原告错列被告而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长期以来争论较大,这主要涉及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如何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所作出的评价。
    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缺乏胜诉的证据;
    3、对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而对驳回诉讼请求,则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错列被告起诉的,由于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应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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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