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和解解决轻微刑事案件?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和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和解。然而,对于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对于未成年人、学生和老年人犯罪,应引导其进行刑事和解。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连涛律师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可以作如下总结: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当然,这里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亲告罪)案件当事人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没有去约束。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过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已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谅解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如交通肇事罪,但渎职过失犯罪除外。 例外: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社会共同秩序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注:未成年人、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应当引导其进行刑事和解。 结语 刑事和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而达成和解。然而,对于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犯罪和老年人犯罪,应该引导其进行刑事和解,以促进案件的和谐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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