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开启民智和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程度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打破了中华法系一直以来的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为国家与社会制度规定了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条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第二条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三条 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第四条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新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第五条 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第六条 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第七条 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第八条 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第九条 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第十条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第十一条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第十二条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第十三条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第十四条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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