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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没有搜查令能进入别人家里吗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范围,是受法律保护的地方。他人进入别人家里,必须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或者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警察进入别人家里,首先要看他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搜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应当有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不是执行搜查任务,进入别人家里应当得到主人的同意才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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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