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
释义 |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抵押质押区别,抵押质押的的相关内容对于大家来讲还是有必要来了解的,抵押质押在现实生活出现的频率特别的高,比如抵押按揭买房,质押借款,了解抵押质押的区别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债权债务有很大的意义。 一、质押合同是否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什么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是动产和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的方式出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出售质物清偿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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