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难道不当得利只适合用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当得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一、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四、盗赃物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遗失物尚且不能完全适用善意取得,举轻以明重,盗赃物亦不能完全适用善意取得。 不过,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五、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的能否处理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一般无效。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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