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能是为了识别身份的需要,以鉴定被采集人是否参与了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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