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跨省设立总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该部门是否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成功后,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答:根据《转发 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49号)规定,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季度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3、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或旧货是否征收 增值税 ?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4)使用过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销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专用发票成为失控发票,现销售方已对该发票进行申报纳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69)的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取得的税控货物运输发票如何认证和抵扣?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货运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在电子申报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填报:(1)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2)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