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四个不平等条约及内容: 1、《南京条约》,割香港岛给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等; 2、《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等; 3、《辛丑条约》,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等; 4、《瑷珲条约》,割占一百五十多万平方公里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