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可信度评估方法研究 |
释义 |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及法律条文。证人证言应为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不需要主观评价。证言应为证人亲身所见所闻,不能为传闻。法庭应考虑证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中国法律规定广泛的证人范围,证人有义务提供真实证言,法律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证人证言需经过审查和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二、证人证言法律条文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结语 证人证言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亲自所见所闻的客观情况,并且与案件有关。在分析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地分析和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有些人可能因为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作证。作证时,应如实提供证言,并意识到提供虚假证言或隐匿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要进行质证和查证,确保其真实性。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对于案件的定案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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