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管校聘落聘教师会被辞么 |
释义 | 不会,县管校聘政策,并不是要将正式在编的教师从事业编制体系中清除出去,而是为了提高教师在一定范围内的流动性,推动师资力量在县域内能够得到一定水平的平衡和发展。 如果本校教师违法乱纪,有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符合解聘条件的,进行解聘并报人事局备案。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利,学校只能上报老师违纪事实,最后有教育局拍板。当然,教育局是不能无缘无故解聘教师的,即使是县管校聘落选的教师。 学校有权力调动没有责任心的教师的。如果该教师业务能力不强,没有上进心,工作不负责任,学校有权利向教育局申请调走该老师,再有教体局安排到其它乡镇。“县管校聘”是基于现行的教师“校管校聘”而提出,教师由“校管”走向“县管”,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教师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县管”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校聘”则要求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价值体现: 1、根本上说,“县管校聘”成为推进县域内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保障。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条件是基础,师资配置是关键,而师资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是推动教师的交流轮岗。 2、从学校层面看,由于担心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影响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工作,部分学校对教师交流轮岗,特别是对骨干教师交流轮岗持谨慎态度. 3、从教师层面看,实施教师“县管校聘”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教师交流轮岗,淡化了教师身份管理与教师校籍,使教师交流轮岗不受所属学校的限制,利于对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进行统筹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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