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 |
释义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