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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
释义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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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