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书。2、书面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或护理人员资质证书。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