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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保养、维修吗?
释义
    不能。机动车投入使用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对机动车进行认真的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机动车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要求机动车应当定期保养、维修,但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有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自主选择保养和维修的场所是其当然的权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的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不是机动车在哪个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和保养。如果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的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标准,也是无法保证经过保养、维修的车辆达到要求的技术标准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经过保养和维修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的是对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服务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而不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进行保养、维修。对于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即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即使是经过“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只要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就不得办理相应的手续。实践中,要防止出现指定或者变相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情况。比如,一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利用手中的各项管理职权,强行为机动车指定维修、保养场所;有的机动车经过维修和保养,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但由于没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维修和保养,被迫重新去指定的场所,甚至本来不需要维修,也不得不到指定的场所接受“服务”;有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场所对“奉命”前来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只是走走过场,只要缴费,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自己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则高抬贵手,一律放行。这些情况严重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的形象,特别是可能导致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仍然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电动车逃逸一定能抓到吗?
    电动车逃逸一定能抓到。
    我国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电动车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机动车转让、抵押或者报废,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后,所登记的事项依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之中,这些信息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活动时重要的参考资料。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车登记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机动车遇到下列特定情形,也要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特别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让的。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就应当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别人名下。(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如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等情况。(三)机动车用作抵押。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属于对车辆所有人权利的重大限制。在抵押期间,车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便转让、处分。在使用该车辆抵押担保的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理该车辆偿还债务。要求机动车抵押进行登记,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机动车报废。总之,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机动车悬挂号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机动车号牌就是机动车的标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悬挂号牌方面作出规范性要求,是为了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便于群众监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对于一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也应当按照要求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也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如果机动车号牌因故污损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比如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这样做的目的,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有的是为了逃避廉政等监督,比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但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有哪些特殊要求?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乘用的代步工具。为保障残疾人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规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设计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1992年1月27日,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为确保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将联合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办法,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方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销售,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申请列入目录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2)没有载货的贷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4)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5)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方便;(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车辆维修保养期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该如何处理
    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个免赔条款就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根据。车主在车辆保养期间,一定要注意车辆的安全。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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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