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数调整怎么操作? |
释义 | 律师分析: 1、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缴费工资申报》栏目 2、点击“查询”按键,调出本单位名单,在“缴费工资”项目中录入本单位人员工资,核对后点击“保存”按键。 3、12月26日后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找到《待提交信息》栏目,进入中找到《缴费工资申报》项目,点击进入,进行核对后,如发生错误可以选择“删除”键后,回到《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重新录入。如没有错误可点“提交”键,把此笔业务提交给社保。 4、在提交业务后,进入《单位查询及打印》模块,找到《缴费申报打印》栏目,进入后勾选《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并选择“打印”。打印2份后,加盖单位公章。 5、携带打印好的2份《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及本单位12月份工资单复印件要求具备本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社保留存及本单位公章,于提交业务次日来社保营业大厅进行基数核定确认。 6、来营业大厅确认后次日,各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查询及打印》模块中,选择第一项《缴费名册》,进入后即可打印出本单位2016年申报的《缴费基数名册》,依此名册,各单位自行组织员工进行签字留存即可也可以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上签字留存,此表不再上交社保,而是留做缴费基数核查时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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